协会章程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9年6月26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9年7月2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JLI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团体,是由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和在吉林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明宇金融广场A4座3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一)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二)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根据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吉林省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三)组织实施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四)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四)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五)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吉林省行业发展规划;
(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吉林省行业发展规划;
(七)协调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代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九)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代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九)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依法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在单位会员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当取得吉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吉林省的分支机构)执业证书;个人会员应当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或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当取得吉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吉林省的分支机构)执业证书;个人会员应当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或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执业会员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依照规定申请加入和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执业会员代表所在单位会员因跨省迁移、中止、合并等原因丧失单位会员资格的,执业会员代表的代表资格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自动丧失。
其他会员代表因工作发生变动等原因已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其代表资格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自动丧失。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其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其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更换、增补、罢免部分常务理事;
(十一)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行业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四)、(十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公正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能够忠实、勤勉、公正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节 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提名副秘书长,拟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以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